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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沈燕与溧阳鹊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燕,溧阳鹊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951号原告沈燕。委托代理人李玉洁,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斐达,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鹊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越。本院受理原告沈燕诉被告溧阳鹊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溧阳鹊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经审查,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交接协议》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协议所涉款项。而根据该份协议约定,被告所涉款项支付义务所对应的对价并非原告工资、福利、社保等劳动权益,而系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青越针对原告退出被告公司后其相关股东权益的约定,故原告以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溧阳鹊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在本院辖区有住所,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望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