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元元与宿迁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江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元,宿迁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江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220号原告王元元。被告宿迁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伟。被告江林锋。原告王元元与被告宿迁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江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王元元负担。审 判 长 蔡红虹代理审判员 马志敏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