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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1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延胜、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胜,魏军,李军,万玉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3605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胜,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军,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万玉齐,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齐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军、李军、万玉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魏军在齐河县自来水公司2015年1月份至2015年8月份的工资98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