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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5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驾驶晋J×××××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离石区西属巴与西茂公路交叉路口时,与从西茂公路由西向东驶入国道209线的任鼠元所驾驶晋J×××××号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任鼠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任鼠元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15日死亡。经离公交字(2015)第F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任鼠元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任某主动投案自首。另,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任某的供述;2、证人高永成、任勤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书;5、受案登记表、现场图、事故照片、驾驶证、车辆信息等查询结果、归案说明、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户口登记卡复印件、人口信息、调解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任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理。2015年9月10日方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任某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高福明人民陪审员  温完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