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娜与葛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娜,葛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卢娜。委托代理人:张莉兰。被告:葛春香。委托代理人:吴龙凤、谢超。原告卢娜诉被告葛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的婆婆相识,2014年11月26日上午,原告与婆婆到袁浦镇上一家天师代理店见到被告,被告称澳华控股有限公司准备投资建养老院,让原告以5000元一单,一单为2股的形式入股,一个星期就可以分红,分红的方式是按期来算,第一期的第一个星期是500元一股返还,第二星期是1000元一股返还,第三星期是1000元一股返还,第四星期是1000元一股返还,第五星期是13000元一股返还,一个月不仅可以全部回本,还可以赚钱。原告被该巨大的利益所诱惑,当场决定入股,并于当天汇款给被告4万元。但是被告并未给原告出具任何入股的材料,更未按照其宣称的时间向原告发放分红。所以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股并返还本金,被告同意其请求,但是至今仍未将款项返还给原告。故诉至本院,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已应原告的要求将40000元款项汇入澳华公司,原告是当场入股的,并已取得澳华公司相应的会员代码。原告如需退款,应向澳华公司主张。经查,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经侦大队已对珠海澳华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原告卢娜亦属于该刑事案件的被调查人,本案所涉借贷事实与珠海澳华控股有限公司涉嫌的集资诈骗案件相关,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