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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五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兴海与李怀恩、李保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怀恩,王兴海,李保山,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恩,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玉贞,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崔金安,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山,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凤年,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博平镇北关。法定代表人:陈金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怀恩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