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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529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执行人莫某某,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民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用房屋抵债的协议,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繁 影审判员 姚 云 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