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闫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闫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丽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