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二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国平、林超群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国平,林超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二初字第560号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沈中心。委托代理人周运清,男。被告余国平,男。被告林超群,女。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国平、林超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余国平、林超群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国平、林超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余国平、林超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被告余国平、林超群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