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超、张凤乾诉王清运、谢庆兰、淮北市蔡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濉东水泥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张凤乾,王清运,谢庆兰,淮北市蔡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濉东水泥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68号原告:张超,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大何行政村张菜园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801032835。原告:张凤乾,1971年9月5日出生,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4197109056111。共同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运,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王尧行政村王尧自然村,身份证号342124195208304919。被告:谢庆兰,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祖楼镇刘其行政村刘其自然村355号,身份证号342222196808254879。被告:淮北市蔡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濉东水泥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宁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振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张凤乾诉被告王清运、谢庆兰、淮北市蔡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濉东水泥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清运、谢庆兰、淮北市蔡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濉东水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