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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欠巨与台州汇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欠巨,台州汇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李欠巨。被告:台州汇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欠巨与被告台州汇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和解。原告李欠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欠巨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欠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欠巨承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