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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明学与杨小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学,杨小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杨明学,四川省崇州市人。被告杨小菊,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学与被告杨小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学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明的撤诉申请属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仁青拉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