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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路某、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代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某,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州市埇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坤,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教师,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某、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7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路某、代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贞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路某及其辩护人周军、张坤、上诉人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刑初字第007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庆永代理审判员  徐 莉代理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解飞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