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与苏州悠生活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202号原告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68号E栋。法定代表陈军。委托代理人李永安,江苏建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彬,江苏建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悠生活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188购物中心101室-210、211号。法定代表人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诉被告苏州悠生活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又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缓交,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