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世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朱新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朱新民,张涛,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74号原告:赵世杰,男,汉族,1975年生,住址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高飞,埇桥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负责人:杨文英,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新民,男,1967年生,汉族,系第一被告公司职工,住埇桥区。被告:张涛,男,1970年生,汉族,系第一被告公司职工,住。被告:刘飞,男,1977年生,汉族,系第一被告公司职工,住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杰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朱新民、张涛、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杰于2015年9月1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世杰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赵世杰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