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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广东飞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飞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广东飞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土华。委托代理人:廖泽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章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飞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20元,减半收取14960元,由原告广东飞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胡文远代理审判员  朱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