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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瑞与李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李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李瑞,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孟州市。住新安县新城西区。被告:李潭,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安县,住河南省新安县。关于原告李瑞诉被告李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被告李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诉称: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被告分六次向我借款32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我在需要钱时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钱。现我急需用钱,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李潭立即偿还我借款3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潭辩称:向原告李瑞借款320000元属实,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9月16日、10月16日、11月19日、12月16日、2013年9月9日被告李潭以刷pos机需要先行垫付资金为由分六次向原告李瑞借款共计32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六张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5分。2014年12月19日被告李潭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2015年5月5日,原告李瑞以被告李潭所借款项至今未还为由而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告李瑞明知被告李潭以刷pos机套现为由向其借款,却仍将款项借给被告,双方的行为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李潭应当将所借本金320000元返还给原告李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瑞返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李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丽审 判 员 彭非非审 判 员 陈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