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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LOW某(中文名: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26号原告LOW某(中文名:刘添财),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国籍马来西亚,住,JalanBRP2/2EBukitRahmanPurtaSUNGAIBuloh,47000Selangor。现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王嘉鹏、谢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国籍中国,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LOW某(中文名:刘添财)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添财虽然有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但作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诉讼主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LOW某(中文名:刘添财)负担。审判长刘正灿代理审判员周英���人民陪审员姚桂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芳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