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中,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曹旭晶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