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知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常熟市永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常熟市永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永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支川路118号1幢。法定代表人何伟。委托代理人汪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常熟市永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永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永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徐宇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