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传信与天津北塘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信,天津北塘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刘传信。委托代理人王贵军,天津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欢,天津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北塘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东海路1019号201-66室。法定代表人迟迅。被告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建昌镇天湖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朱炜俊。原告刘传信诉被告天津北塘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