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峡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车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