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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小虎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580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虎,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绍虞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小虎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王小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小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小虎撤回上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