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少清与钟志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清,钟志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392号原告陈少清,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钟志惠,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清与被告钟志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少清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少清负担。审判员 张步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