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程建涛与王玉军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涛,王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程建涛。被执行人:王玉君。本院在执行程建涛申请执行王玉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14731.49元未受偿。经查明,现被执行人王玉军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玉君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