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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振荣与甘肃省信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荣,甘肃省信用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马振荣。被执行人甘肃省信用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毅。申请执行人马振荣与被执行人甘肃省信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3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省信用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振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3023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马振荣与被执行人甘肃省信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