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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与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092号原告刘芳,女,1973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晓霞审判员  常维帼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