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浙江金凯化纤有限公司与富阳市兴达拉链厂、童宝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凯化纤有限公司,富阳市兴达拉链厂,童宝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728号原告:浙江金凯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雄飞。委托代理人:裘晓,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阳市兴达拉链厂。法定代表人:童宝康。被告:童宝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凯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兴达拉链厂、童宝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凯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凯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凯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6元,减半收取5653元。由原��浙江金凯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