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知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琪诉被告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出版集团、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琪,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耿淑丽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罗琪,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玲,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杨月婷,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园媛,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淑丽,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原告罗琪诉被告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出版社)、陕西出版集团、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琪的委托代理人张怡、吕素萍,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杨月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淑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罗琪向本院申请撤销对陕西出版集团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琪诉称:原告罗琪,男,全国自强模范、漫画家。自幼双腿残疾,从小自学,十五岁开始发表作品,如今已成为一名享誉海内外的著名漫画家。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我国主流媒体发表作品万余幅。作品还在中国美术馆及世界几十个国家展览并出版。获中国新闻奖、奋发文明进步奖等各种奖项百余次。作品《取之不尽》被编入2007全国高考试卷。作品《祖国在我心中》编入江西省中、小学教材。出版《罗琪漫画》第一、二卷,《心灵画坊》、《我的奥运梦》等四本专著。获江西省“新长征突击手”、“中国残疾人自学成才奖”等光荣称号。他的事迹在全国各大媒体广泛报道,1994年江西电视台、赣州电视台以他的先进事迹为原型,拍成四集电视连续剧《谢谢你的爱》在全国播出,并获国家奖。2008年当选为北京奥运火炬手。2003年9月8日被评为“全国自强模范”,并作为十名代表之一,受到XXX总书记、XXX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近期原告发现被告耿淑丽销售的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第35页第一幅图片,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嫌脏》,被告在使用该作品的过程中未经原告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的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停止使用、出版、发行并销毁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侵权刊物;同时在其刊物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罗琪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罗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系涉案适格主体。证据二:原告发表在天天漫画网的作品《嫌脏》网页一张,拟证明原告罗琪系作品《嫌脏》的著作权人。网页显示:今日时评漫画《嫌脏》,作者:罗琪,文章来源:原创。证据三:1、《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复印件;2、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购书小票复印件一张、发票复印件一张。拟证明:1、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一书,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该书的第35页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嫌脏》作品,且未署原告名,亦未支付相关费用,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利;2、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了本案的侵权书籍;3、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该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构成侵权。经庭审质证,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司对原告罗琪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但是其使用的图片不一致;对证据三:1、书是其出版的,现在已经停止出版并销毁了。该书的出版社信息显示为“陕西出版集团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刊物上的题和图是配套的,图是自己画的,内容大概一致,但是与原告的图有区别。2、对小票无异议。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出版刊物系2013年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该书是2013年特有的,早已经停止出版;2、原告罗琪主体不适格。原告罗琪起诉书中提到的《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第35页《嫌脏》与文字部分共同组成了一道试题。试题的著作权人应为此道试题出题人或出题机构,罗琪对于科学技术出版社使用的此道试题不拥有著作权。3、试题所涉出版物销售量少、影响范围小,且科学技术出版社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属于教育辅导用书,作为专版中考图书,仅在河南地区出版销售,并非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影响范围较小。《嫌脏》此题仅仅是本书众多中考真题与模拟题中的一道,《嫌脏》的漫画图更是小小一幅,所占篇幅极小,影响较小。同时,作为教辅用书,《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的商业价值体现在对于试题的解析以及对中考考点的归纳与预判,采用此道试题,也是为了体现解题的方法与思路,其意图并不是使用试题本身,科学技术出版社使用试题时没有侵犯试题著作权人相关著作权的故意。除此之外,科学技术出版社在使用试题时,不认为试题所涉漫画与试题是分离的单独著作权主体。尽管如此,罗琪前期以律师函的方式通知试题漫画相关问题,并在始终没有提供自身是合法著作权人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科学技术出版社依然积极配合、协商,愿意相信与尊重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智力成果。但是,罗琪提出过高的金额,而所用试题占出版物中比例极小、篇幅极短,所涉出版物已经停止销售,并且实践中、司法判例中也没有支持过如此高的数额。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耿淑丽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天天漫画网网登载漫画《嫌脏》,注明作者罗琪。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的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第35页中使用了漫画《嫌脏》,未署作者的名字。经对比,《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第35页中使用的漫画与罗琪的漫画作品构图完全一致。另查明:1、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于1997年9月23日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出版各类科技读物。以普及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和介绍应用技术为主,兼顾提高性读物……”涉案书籍版权页面显示出版者、发行者为“陕西出版集团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答辩称这实际是一个主体,即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耿淑丽系业主。原告罗琪提供的购书发票中加盖的印章为“学品书店”,发票金额5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1年12月28日,天天漫画网登载的涉案漫画《嫌脏》作品署名作者罗琪。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耿书丽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罗琪为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享有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第35页中使用的漫画《嫌脏》未署作者姓名,经对比该漫画与罗琪的漫画作品构图完全相同。罗琪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刊物,罗琪诉称科学技术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罗琪提供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购书发票证明其从该店内购买了《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刊物,因此耿淑丽系本案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罗琪要求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第35页使用的漫画《嫌脏》未署作者姓名,罗琪要求科学技术出版社在其刊物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罗琪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学技术出版社仍库存有《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其要求科学技术出版社销毁侵权刊物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且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中使用原告的罗琪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在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中已经获得相应赔偿,因此本院根据《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刊物的性质及涉案书籍发行范围、原告罗琪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600元。由于《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该书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淑丽作为《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该书的销售者,对该涉案书籍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耿淑丽主观无过错,因此罗琪要求耿淑丽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万唯教育.2013河南中考试题研究.自主训练方案.思想品德》刊物;二、被告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罗琪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被告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琪经济损失六百元;四、驳回原告罗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尤清波审 判 员 钱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