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武基优与额日敦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基优,额日敦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武基优,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额日敦仓,男,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基优诉被告额日敦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基优撤回对被告额日敦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