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端与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王端。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厚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端与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端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原告王端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凤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