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胡卫纲与王家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839-1号原告:胡卫纲,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王家富,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纲诉被告王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家富价值相当3.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王家富价值相当3.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奚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