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A诉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A,王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王A,女,198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B,男,198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A诉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A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A负担。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