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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4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2874。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涵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提供毒品冰毒,并在其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的住处,容留周某、“妹头”、黄某等人吸食。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再次提供毒品冰毒,在其住处容留李某、“老潘”吸食,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查获吸毒工具塑料瓶一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李某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吸毒,于2013年4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及吸毒成瘾,于2015年5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周某、何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到案经过、办案说明;5.检查笔录;6.证据保全清单;7.现场照片、物证照片;8.调取证据清单、租赁合同、收据;9.现场检测报告书;10.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11.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1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1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3)珠金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封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