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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卢XX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XX,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5年8月4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慧子、于涵、被告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卢XX与被害人郝XX(男,36岁)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白音诺勒乡温德沟子村那什代屯的路口相遇,当郝XX用手电照卢XX时,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到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卢XX先用拳头打郝XX的面部一下,把郝XX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踢郝XX的脸部及上身。被害人郝XX在倒地后,用脚踢和用手打卢XX。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XX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卢XX的损伤属轻微伤。2015年6月30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给予郝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经侦查,被告人卢XX于2015年6月26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卢XX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XX已赔偿受害人郝X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卢XX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许XX、郝XX、霍XX、宋X的证言、被害人郝XX的陈述、被告人卢XX的供述与辩解、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黑杜)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52、55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被告人卢XX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卢XX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美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