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满贞与钱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贞,钱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李满贞。被执行人钱伟军。申请执行人李满贞与被执行人钱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商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余款及利息人民币13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钱伟军已履行首期人民币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恢字第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