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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振建与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建,卢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83号原告:刘振建,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卢飞,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建与被告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