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格尔木庆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南山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庆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南山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格尔木庆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克庆。被告格尔木南山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增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庆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格尔木南山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庆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 淑 君审判员 吴景华代理审判员沈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