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5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无量寺乡无量寺村栗庄32。身份证:412825197906127026。被告栗某某,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