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二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XX与被告瞿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瞿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551号原告张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X,男,汉族。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负责人侯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XX,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张XX与被告瞿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孙XX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闫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XX年XX月XX日X时许,被告瞿X驾驶辽AEXL**小型轿车沿XX矿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矿东侧时,将行人原告张XX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瞿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在XXXX总医院住院121天,经医生诊断为左踝关节损伤、左踝关节闭合粉碎性骨折、左腓浅神经损伤等后果。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瞿X支付。被告瞿X驾驶的辽AEXL**小型轿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衣物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148443.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按法律规定,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瞿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责任情况。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门诊病志、住院病案各一份,证明原告伤情、住院121天。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医疗费票据三张,证明原告支出医疗费情况。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诊断书一份、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二人陪护。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诊断书与住院病案不符,住院病案标明二级护理��一人护理,该诊断书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护理级别应以住院病案为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5、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各一份、证明三份,证明2010年原告用父亲张XX名义购买一台驭菱牌货车,车牌号辽MBXX**,原告从事货物营运业务,误工费应按照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给付。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有异议,认为调兵山市XX镇村民委员会、调兵山市综合XXX、调兵山市XXXX无资格证明车辆所有人,三份证明不能证明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具有从业资格并实际从事运输业,予以采信。6、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非农户口,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给付。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原告张XX户口本只能证明是在农村居住,城镇户口,应按农村标准给付伤残赔偿金。本院认为原���为城镇户口,应当按照城镇标准给付残疾赔偿金。7、被扶养人原告父亲张XX、母亲赵XX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被扶养人年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抚养义务人为3人。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8、鉴定费票据一张、鉴定书一份,证明支出鉴定费情况、伤残等级及二次手术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该在二次手术后才能鉴定实际功能障碍,二次手术费是未发生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院认为原告进行鉴定及支出鉴定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9、原告张XX与张XX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辽MBXX**实际所有人、使用人为张XX。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是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议书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与他人签订协议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属行政法规调整范围,但是能够证明原告从事运输业的事实,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张XX进行了质证,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保险单两份及批单一份,证明肇事车辆保险情况。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住院明细及发票各一份,证明被告瞿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情况。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张XX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铁岭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XX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一、被鉴定人张XX因交通事故受伤,左踝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10级伤残;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8400元。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XX年XX月XX日X时许,被告瞿X驾驶辽AEXL**小型轿车沿XX矿区公路由北向南行���至XX矿东侧时,将行人原告张XX撞伤。原告在XXXX总医院住院治疗121天,经医生诊断为左踝关节损伤、左踝关节闭合粉碎性骨折、左腓浅神经损伤。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瞿X支付。该起事故经调兵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调公交认字(2014)第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瞿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XX无责任。被告瞿X驾驶的辽AEXL**小型轿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20万元不计免赔。本院依法委托铁岭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XX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一、被鉴定人张XX因交通事故受伤,左踝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10级伤残;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8400元。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79174.13元(被告瞿X垫付79032.83元)、二次手术费8400元、护理费11645.04元(96.24元×121天)、交通费1210元(121天×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15元(121天×15元)、误工费33769元(2015年交通运输业60420元*365天×204天)、残疾赔偿金58164元(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40元(原告父亲张XX7801元×5年×10%*3=1300元、原告母亲赵XX7801元×9年×10%*3=2340元),以上合计200817.17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瞿X驾驶轿车将行人原告张XX撞伤,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铁岭诚征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20万元不计免赔。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瞿X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住院期间二人护��费用,因住院病案中明确记载为二级护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住院期间二人护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每天15元赔付,对要求赔付护理人员租床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原告具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并提供了调兵山市XX镇村民委员会、调兵山市综合XXX、调兵山市XXXX证明及与其父亲订立的协议足以证明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对原告要求按照交通运输业给付误工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原告为城镇户口,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要求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过高,本院酌定3000元;要求赔付衣物损失及拐杖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维护。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人口标准进行赔偿,因原告明确为城镇户口,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维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为10级伤残,已赔偿其伤残赔偿金,但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相关法律规定造成残疾的应当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死亡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的损医疗费79174.13元、二次手术费8400元、护理费11645.04元、交通费1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15元、误工费33769元、残疾赔偿金581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40元,以上合计200817.17元。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XX中心支公司XX支公司赔偿原告张XX经济损失121784.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支公司给付被告瞿X为原告垫付的垫付79032.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付清)。三、被告瞿X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XX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瞿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焱代理审判员 韩 旭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