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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亚峰与被上诉人营口新兴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亚峰,营口新兴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亚峰,男。委托代理人:李柏林,系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新兴医院,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李律,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卞江,营口市站前区八田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峰,男。上诉人武亚峰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一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亚峰以同被上诉人营口新兴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亚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武亚峰撤回上诉;二、本案按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一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武亚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