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市东兴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县舜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舜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周佰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市东兴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县舜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周佰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1份,共印10份主送原告被告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27号原告:杭州富阳市东兴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玉。委托代理人:陆秋华,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遥。被告:绍兴县舜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佰松。被告:周佰松。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市东兴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舜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周佰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5日,原告杭州富阳市东兴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市东兴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市东兴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63元,减半收取2581.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市东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郎侃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