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宏建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赵宏建。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建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宏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元,依法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赵宏建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