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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某华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华。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5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被告人方某华先后6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方某华在团圆路金百汇汽修店修车时,以折抵100元修车费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约0.5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贩卖给汽修工刘某安。2、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方某华在其联盛大厦4楼住所内向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获赃款200元。3、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方某华在联盛大厦门口向胡某燕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获赃款200元。4、2015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方某华在联盛大厦出口处向卜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获赃款200元。5、2015年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方某华在益阳大道市粮食局附近向一男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7克,获赃款150元。6、2015年1月2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华在大桃路壹德壹饭店附近向一女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7克,获赃款200元。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方某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1.70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粒(重2.3743克),其后在被告人方某华联盛大厦4楼的住所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8.148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0粒(重12.2428克)。(二)2015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华提供吸毒工具,在其位于联盛大厦4楼的住所内容留曹某、艾某、盛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方某华抓获归案时,从其联盛大厦4楼的住所内查获枪支类发射器具一支,经鉴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本院(2011)赫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刘某安、卜某、胡某燕、艾某、盛某、彭某、袁某武、曹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华的供述和辩解;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益公物鉴(理化)字[2015]69号物证鉴定书、[2015]85号物证检验报告;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华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华年满十八周岁以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某华的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爱英审 判 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符 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