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石二伟与梁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二伟,梁光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884号原告石二伟,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梁光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石二伟诉被告梁光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泷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二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二伟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石二伟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二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