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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碧虹、陈焕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碧虹,陈焕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杨继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高升,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碧虹,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1849。被告:陈焕通,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1838。本院在受理原告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碧虹、陈��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朱广毅审判员  杨向晖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嫣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