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惊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12周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也未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被告常年游手好闲不过日子,夏天怕热冬天怕冷不外出干活挣钱,只有春天秋后在家干点零活,大部分时间用于下象棋。另外,被告性格暴躁,稍不如意即对原告生气甚至对原告打骂。基于上述原因,双方很少有夫妻共同语言。2015年7月份,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因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只好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甲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这次生气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哥哥向我借钱,我没有借钱。原告就生气了,跟家里闹,我不知道原告是怎么想的,原告确实对我母亲有辱骂,就是因为借钱引起的这次矛盾,原告让我抱着钱过日子。上次法庭调解,我已经对原告作出让步,去原告家下跪去劝她。因为孩子还小,我不能离婚。原告当晚叫我去她家,我第二天带着孩子去的,原告的家人就问我是要媳妇还是要母亲。随后我各处去寻找原告,原告的母亲也欺骗我说她不在家,但原告其实在家。原告的亲属也劝说原告要她离婚。2、我不同意离婚,就不涉及婚生男孩的抚养问题。生气的过程孩子目睹了整个过程,原告的亲属对我态度均不好。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我也作出相应的承诺,能改正错误好好过日子。3、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我现在住在我兄弟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今年12周岁。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反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婚生男孩王某乙已年满10周岁,经本院对其询问,婚生男孩王某乙表示不同意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南皮县档案馆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询问笔录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经13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是原、被告双方感情的结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根本性矛盾,如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做好双方父母的疏导和媒介作用,相互包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婚生男孩王某乙表示不同意原、被告离婚,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长 昝 越代理审判员 冯 杰人民陪审员 朱叶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