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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伊宁县喀什乡人民政府与马XX、罗X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宁县喀什乡人民政府,马XX,罗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伊宁县喀什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木那吉丁,该乡乡长。被执行人:马XX,男,东乡族,1983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X,女,东乡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什乡计征字(2014)第1号喀什乡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XX、罗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XX、罗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XX、罗X的银行存款100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韩 东代理审判员 :吕 清河代理审判员 :别克塔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