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与邓子金、陈国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邓子金,陈国林,陈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410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兴贵村南街3号。法定代表人马毅超,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平,男,汉族,系原告的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邓子金,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国林,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川,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诉被告邓子金、陈国林、陈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