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淑君申请执行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君,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梁淑君。被执行人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淑君与被执行人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淑君与被执行人大连东海洋水产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号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欣彤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